一、受理范围 外出设立办事机构的乐清企事业单位。
二、设立条件 1、有专职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租用房租赁期在一年以上); 3、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及各类违法活动。
三、须提供材料 ①要求外出设立机构的公函; ②办事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 ③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④办事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由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发文。发证手续在材料备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毕。
五、承办科室:乐清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经济技术合作科。
六、联系及监督电话: 联系电话:0577-62590080 监督电话:0577-6259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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