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理范围 外地企事业单位(除金融等特殊行业及港澳台地区和外商独资企业)。
二、 设立条件 1、有专职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租用房租赁期在一年以上); 3、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及各类违法活动。 三、 有关规定 1、各类办事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 2、外地同一企事业单位在乐只能设立一个办事机构。 3、外地在乐设立的办事机构要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度复核。 4、外地在乐设立的办事机构系乐清市经济技术信息协会会员单位,享有该会会员的权利和履行会员的义务。 四、 须提供资料 企事业单位设立驻乐非经营性办事机构,由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发文发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企事业单位申请报告; ②办事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 ③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④办事机构地址的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协议书及产权证书复印件; ⑤办事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户籍在外地需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⑥医药、保健品企业的办事机构,还需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卫生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征得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属于某些特殊行业的办事机构,需提供特殊行业证书,并征得该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 办理时限:各类备案、发证手续在材料备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毕。 六、 承办科室:乐清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经济技术合作科。 七、 联系及监督电话 联系电话:0577-62590080 监督电话:0577-6259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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